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庞阳芹,江旭, 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庞阳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庞阳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与江旭共同归还原告为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支付的代偿款35086.62元;2.判令被告与江旭共同支付资金占用费444.43元;3.判令被告与江旭共同支付律师费3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一名下车架号为LVTDB24B0FC052933的奇瑞汽车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与江旭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