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金良,兰东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赤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4民初451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东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丁金良与被告兰东强、杭州赤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金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9264.7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306元,由被告兰东强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