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喜斌,沈士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4民初436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士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马寨乡宋庄村东王庄49号):本院受理原告刘喜斌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4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沈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喜斌合伙款10000元;二、被告沈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喜斌公告费560元;三、驳回原告刘喜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喜斌负担4元,被告沈士强负担3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