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辰曦, 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赵辰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辰曦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8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