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龙, 杭州杨氏鑫隆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4民初450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明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杨氏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14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杨氏鑫隆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7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李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杨氏鑫隆工贸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如李明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明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