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向明,沙桂芳, 徐州市旭鹏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向明、沙桂芳: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旭鹏商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