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伟芬,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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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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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伟芬:本院已受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告蒋伟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租金99000元(49500/2年),解除租赁合同,并返还租用房屋,支付违约金1万元;2、判令被告给付门市在返还前所占用期间的租金12375元(49500/3月);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