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海燕,马梅,吴洪金,孙红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洪金、孙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唐海燕、马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