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泽,郭亮,刘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唐泽与被告郭亮、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地址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要求:1、判决被告郭亮、刘军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4 643.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庭审前一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25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审判员刘伯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军、人民陪审员李桂云组成合议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