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又雄,周波,袁微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又雄、周波、袁微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告袁又雄、周波、袁微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周波、袁微微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贷款本息合计238 945.78元及2021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金结清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周波、袁微微未在第一项规定期限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贷款本息,则依法拍卖、变卖袁又雄位于洞口县黄桥镇正山街泥鳅岭的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案件受理费4886元,其他诉讼费560元,合计5446元,由被告周波、袁微微、袁又雄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