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傅春霞,于安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安杰:原告傅春霞与被告于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于安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傅春霞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于安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