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群姣,刘飞良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飞良:本院受理原告张群姣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8日09时,由审判员刘伯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军、人民陪审员何伟才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