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国斌,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国斌: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因《汽车贷款合同》欠原告的债务提前到期;2、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4 618.93元、利息2302.67元、罚息3174.09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给原告;4、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元给原告;5、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银东旭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和审判员刘桂武、人民陪审员夏英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