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思敏,周丽芳,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思敏、周丽芳: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李思敏、周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