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太红,施永福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施永福:本院受理原告赵太红诉被告施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户籍地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办案承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施永福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戛洒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