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文斌,王云涛, 宁夏大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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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云涛:本院受理原告汪文斌诉被告宁夏大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41677.83元;二、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至上述欠付工程款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21年8月21日为115687.92元),以上两项金额合计1257365.75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现公告向你送达以上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提出,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