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海珍,李海芹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海芹:本院受理原告刘海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刘海珍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4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