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国清, 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破产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建湖县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国清申请,于2021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债务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建湖县城向阳东路11号南京银行8楼,邮编:224700,联系电话:0515-86295148,联系人:朱先生 13851160148)为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20日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4日下午15时在我院第五法庭(地址:建湖县城冠华东路393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刊登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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