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伟,贾晓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伟、贾晓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县支行与被告孙伟、贾晓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孙伟、贾晓旭签订的《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孙伟、贾晓旭偿还借款本息29153.51元(截止2021年8月13日,本金25724.55元,利息及罚息3428.96元,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3.如不能还款,则对被告孙伟、贾晓旭提供的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商城A区三层98号营业房进行处置,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