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 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