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邓军,彭涛,王友明,黄霖冰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彭涛、王友明、黄霖冰:本院受理原告邓军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2020年5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你们向原告支付钢管、扣件、顶丝、活动脚手架等建筑材料租赁费108798元,并支付违约金24370元(租赁费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8月17日),后续租赁费白2021年8月17日起每日38.74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直至被告将未归还租赁材料或折价款赔偿付清之日止;3.判令你们支付未归还的租赁材料折价款1665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8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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