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凤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01********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3民初330号 |
案号 |
(2020)皖1103执9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思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吉和善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从2016年11月13日算至本金偿还时止),被告周凤鸣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吉和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吉和善负担72元,被告张思银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