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后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2********243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103民初1453号 | 
| 案号 | (2022)皖1103执14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后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席刚卷门款11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5月6日起,以本金1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席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余后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