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张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2********6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3民初3361号
案号
(2022)皖1103执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张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8987.92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2日的利息为7590.54元,自2019年4月3日起,以38987.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丰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52元,由被告宋张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1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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