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传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4********4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3民初4632号
案号
(2022)皖1103执3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树海本金189000元及利息(其中69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12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树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被告杨传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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