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先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3********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03民初4641号
案号
(2022)皖1103执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先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周宝人民币4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11日算到款清偿时止);二、驳回原告张周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张周宝负担75元,被告王先庭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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