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68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25民初3500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恢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代偿款907561.4元并支付利息(其一以50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其二以407561.4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定远县利顺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76元,由被告安徽太海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太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57668757915 |
登记机关 |
定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青洛柏岗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