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3********28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2民初562号
案号
(2020)皖1102执16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戈福友劳务费68000元。如被告王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王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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