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2********1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02民初2301号
案号
(2020)皖1103执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云霞、刘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位于滁州市清流西路1号(水岸帝景)12幢1单元1202室的房产,并将房产返还给原告许芳;二、驳回原告许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许芳负担550元、被告吴云霞、刘斌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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