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9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2民初4089号 |
案号 |
(2020)皖1102执1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借款本金31101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28日利息为119.66元,并自2019年3月29日起以5546.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9年4月23日,自2019年4月24日起以3110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谭建平在20亿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有权以抵押的皖jg9863号车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建平、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剑追偿;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负担25元,由被告吴剑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