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4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102民初3238号
案号
(2020)皖1102执22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雨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程雨、赵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60919.41元、利息及滞纳金〔截至2018年6月22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合计5355.55元,此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到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程雨、赵鹏负担7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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