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成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01********4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03民初3979号
案号
(2020)皖1103执16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平、尹成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玉香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在利息总额中扣除42000元);二、驳回原告沈玉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4元、保全费1356元,合计5000元,由原告沈玉香负担案件受理费914元,由被告徐平、尹成芳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0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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