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01********5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2刑初21号
案号
(2020)皖1102执2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明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明保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四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二、被告人王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37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三、被告人谢金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四、被告人张方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五、被告人余尚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罚金已缴清。)六、被告人李春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38七、被告人江桂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八、被告人郭靖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罚金已缴人民币一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九、被告人冯士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十、被告人张宝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罚金已缴清。)十一、被告人王金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39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十二、被告人唐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十三、被告人周维翔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十四、被告人王定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十五、被告人钱安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十六、依法追缴被告人周维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王定亮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钱安定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刘明保的现金人民币十万元折抵罚金。4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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