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09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03刑初135号、(2020)皖1103刑初62号
案号
(2020)皖1103执2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杨松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38年12月6日止。)二、被告人高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165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32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王传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32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金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66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30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许正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30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被告人孙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七、被告人赖耀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五千元;167(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八、被告人高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九、被告人杨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被告人王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68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4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一、被告人韦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二、被告人田守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三、被告人陶国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169十四、被告人邓世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五、被告人许良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六、被告人范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七、被告人张孝凯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1702020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十八、被告人杨伟犯虚假诉讼罪,免予刑事处罚;十九、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借款人从杨松、王传勇等人处借款予以追缴并予以没收;扣押的与案件相关的u盘、借条、抵押合同等手续、pos机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九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7
发布时间
2020-1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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