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3民初1630号 |
案号 |
(2020)皖1103执2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伟、王晓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13095.32元、给付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合计人民币116095.32元,并给付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16日起,以109086.3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825‰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如遇贷款利率调整的,借款利率执行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对于逾期未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自2020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郭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负抵押担保责任;若被告郭伟、王晓莉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有权以被告郭伟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1661号(滁州世贸广场家居博览中心)商铺f区557室房产(房产登记证号:房地权证滁字第2015014065号、滁国用2015第0743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被告郭伟、王晓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