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81民初2562号 |
案号 |
(2020)皖1181执恢3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计算,5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按照月利率10.5‰计算利息,银票500万元按照月利率6.6875‰上浮50%计算利息,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成华、董舒玉、王承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对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马路1号(产权证号为:天变国用2008第107号,房地权天变2008字第5063号)土地、房产,被告王成华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永丰乡护城桥社区永丰街道(产权证号为:天永国用2010第009号,房地权证天字第943632号)土地、房产享有抵押权,可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予以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王承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成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817585110664 |
登记机关 |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天长市天长经济开发区天马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