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颜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07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03民初4796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滁州市润晨通用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鞍山市华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48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算至款付清时止,其中4250000元从2019年9月1日计算;230000元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被告龚颜波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华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华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元,被告滁州市润晨通用部件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诉讼保全费3170元由被告滁州市润晨通用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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