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27********1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2民初3622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德华借款238000元、利息130264.32元,并自2020年9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2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杨德华负担1262元,由被告蔡辉负担321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见附件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