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7********1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2民初3622号
案号
(2021)皖1102执4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德华借款238000元、利息130264.32元,并自2020年9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23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杨德华负担1262元,由被告蔡辉负担321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见附件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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