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成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01********4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03民初4392号 |
案号 |
(2021)皖1103执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平、尹成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政良借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元,由被告徐平、尹成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