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7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03民初2902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 、 案 件 受 理 费 4 9 2 6 4 元 , 减 半 收 取 2 4 6 3 2 元 , 保 全 费 5 0 0 0元 , 保 险 费 7 8 0 0 元 , 合 计 人 民 币 3 7 4 3 2 元 , 由 被 告 滁 州 市 湖 滨 置业 有 限 公 司 负 担 ; 于 2 0 1 9 年 1 1 月 3 1 日 前 一 次 性 付 清 给 原 告 滁 州市 元 丰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二、被告朱根启、查什萍、朱军、肖华光、朱迪对被告滁州市湖滨置业有限公司的本协议第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滁州市湖滨置业有限公司、朱根启、查什萍、朱军、肖华光、朱迪未按本协议第一、一、三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 行 给 付 及 保 证 义 务 , 则 视 为 被 告 滁 州 市 湖 滨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朱根启、查什萍、朱军、肖华光、朱迪违约,自违约之日起原告滁州 市 元 丰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有 权 就 被 告 滁 州 市 湖 滨 置 业 有 限 公司、朱根启、查什萍、朱军、肖华光、朱迪尚未履行的全部债务数 额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另 本 协 议 第 一 项 约 定 的 逾 期 利 息 利率变更为按月利率2 %计算,原告滁州市元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滁州市湖滨置业有限公司、朱根启、查什萍、朱军、肖华光、朱迪按该利率承担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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