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2********0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2民初4127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明欠原告刘波借款4万元,于2020年12月5日前偿还2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1万元,于2021年2月21日前偿还1万元;二、原告刘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三、若被告魏明有任一期未能按时偿还,则原告刘波有权就剩余借款及利息(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拆借利率的4倍计算,2020年12月1日止付清之日止,按照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拆借利率的4倍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魏明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