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安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2********6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3民初3416号 |
案号 |
(2021)皖1103执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被申请人刘安峰、许雅云银行存款48.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2960元,由申请人胡锦同预交,待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