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03********30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3民初4682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4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新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王正玲本金人民币136500元及利息(以1365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3从2020年4月2日算至款清偿时止);被告彭亮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王正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正玲负担150元,被告王新顺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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