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阚玉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21********72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3民初1385号
案号
(2021)皖1103执6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阚玉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608541元及违约金(以1520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18年8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以1521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19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以1521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19年8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以15215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20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5元,减半收取计5142.5元,由被告阚玉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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