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6********3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48号 |
案号 |
(2017)皖1103执1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36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3日计付至被告付清时止),被告上海伟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0元,由原告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70元,被告徐伟负担6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7-05 |
发布时间 |
2017-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