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3民初4677号 |
案号 |
(2021)皖1103执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伍梅、姚兰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本金20万元,以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张伍梅、姚兰平对其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负抵押担保责任;若被告张伍梅、姚兰平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张伍梅、姚兰平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庄曹路229号庄曹小区a6幢1单元201室的房产(房产登记证号:全2014001689号、全国用2014第000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张婕、王亮、黄学柱对被告张伍梅、姚兰平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伍梅、姚兰平、张婕、王亮、黄学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5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时间 |
2021-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