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丁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2********5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2民初112号
案号
(2021)皖1102执13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丁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陶长雨工程款11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1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长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范丁亮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范丁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号及开户行见附件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范丁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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