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301********0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2民初2373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湘、赵洋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25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鲁湘、赵洋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魏义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息随本清);被告鲁湘、赵洋于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原告魏义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鲁湘、赵洋有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则原告魏义芳有权就所有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34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2670元,由被告鲁湘、赵洋负担(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魏义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