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01********0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02民初2373号
案号
(2021)皖1102执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鲁湘、赵洋于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25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被告鲁湘、赵洋于2021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魏义芳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息随本清);被告鲁湘、赵洋于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原告魏义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鲁湘、赵洋有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则原告魏义芳有权就所有未偿还本金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34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2670元,由被告鲁湘、赵洋负担(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魏义芳)。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4-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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