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03********5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02民初2684号 |
案号 |
(2021)皖1102执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庆超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飞对被告曹阳的上述债务中的1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阳追偿。二、驳回原告王庆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00元,由被告曹阳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及开户行见附件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