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0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102民初1968号
案号
(2018)皖1102执10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滁州唐人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凰路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6月29日利息为36万元,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付清之日);逾期不付,被告唐鹏、穆金华、唐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鹏、穆金华、唐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滁州唐人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50元,鉴定费34080元,合计97330元,由被告穆金华负担34080元,被告滁州唐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63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5-25
发布时间
2018-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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